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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管材模具

发布时间:2022-09-20 04:51:47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1: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申报受理     第二节缴费核定     第三节 费用征收     第四节 补缴欠费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一节协议管理     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     第一节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     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     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   第七节待遇支付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一节收入     第二节支出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预算     第五节决算   第七章稽核监督     第一节参保对象稽核     第二节内部监督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七条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收回原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节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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